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符合下列各项条件者,可以申请学士学位:
(一)在弹性学习年限内,修完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,达到本科毕业标准,且专业平均学分绩点达2.0以上(含2.0);
(二)学位论文、毕业设计、创作或演出成绩达到规定的要求;
(三)学位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要求;
(四)在校期间未受过重大校纪处分(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或两次及两次以上行政记过处分),或受过留校察看处分(被取消学位授予资格者除外),经考察已解除处分察看期,专业平均学分绩点达3.0以上(含3.0);
本条文字所述“规定的要求”指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根据每届毕业生的实际情况,发布的相应标准。
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能申请学位:
(一)未达到上述各项条件者;
(二)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者;
(三)在考试过程中出现“由他人代替考试、替他人参加考试、组织作弊、使用通讯设备”等严重作弊行为者;